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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篇文章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138 19-05-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102 19-05-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3 19-05-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84 19-05-10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96号)

    70 19-05-10